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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旅遊資訊】94年7月1日起民眾申辦護照須繳交與新式國民身分證同規格的照片

來自外交部的最新消息

94年7月1日起民眾申辦護照須繳交與新式國民身分證同規格的照片

護照是國人在海外旅行的身分證明文件,故我國護照規格係依國際民航組織(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, ICAO)標準規範而訂定,現行護照照片亦遵循該規範。

為使我國護照與最新國際標準接軌,確保海外旅行順暢,外交部頃宣佈自本(94)年7月1日起護照照片規格將採國際民航組織最新規範,亦即與新式國民身分證照片相同規格,以便護照與身分證齊步,同一規格照片雙證通用,便利民眾。

照片規格如下:

一、直4.5公分,橫3.5公分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~80%,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,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。

二、6個月內所拍攝彩色,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,眼、鼻、口、臉、兩耳輪廓及特殊痣、胎記、疤痕等清晰、不遮蓋,照片不修改,足資辨識人貌。(E) (詳細規格如附件)

護照用照片規格 外交部將自本(94)年7月1日起啟用新式護照用照片規格,該規格及標準與94年內政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,詳列如下:

一、6個月之內拍攝。

二、直4.5公分且橫3.5公分,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,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~80%。

三、對焦需清晰且鮮明,高品質,無墨跡或摺痕。

四、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,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,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。

五、以高解析度沖(列)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。

六、如照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,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(列)印。

七、照片為中性的色彩。

八、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,不能被頭髮遮蓋,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,不能側向一邊(似肖像畫形式)或傾斜,且臉型兩側、兩耳輪廓及特殊痣、胎記、疤痕需清楚呈現,照片不修改。

九、需以白色背景拍攝。

十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,不能有紅眼。

十一、如果配戴眼鏡: (一)眼睛需清楚呈現,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,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鏡(請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,配戴較輕巧之眼鏡)。 (二)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。

十二、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,照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,必須清楚呈現。

十三、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(不能有椅背、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),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,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。

以上資料來源
外交部新聞稿